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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42天最好做哪些检查

产后妈妈如何“捍卫”哺乳假

  上海某金融企业职员李女士向记者反映:我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我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但未获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驳回病假申请,并多次暗示我主动辞职,我没有同意。

  4月中旬,公司称我没有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并且记过处分,在全公司进行公示。但是在处分通知作出前,公司并没有与我进行任何地沟通、说明或警告。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以我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为名,不批准我请哺乳假,是否合法?现在如果公司以旷工为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不服记过处分,应该如何进行申诉?

  劳动法专家陆胤解答: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对女性哺乳假有具体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 查看全文 ]

2015-12-05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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