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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定义

2015-11-24 11:50 37 1 收藏

夫妻是在存续中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又称为配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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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定义

  夫妻是在存续中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又称为配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的类别

  首先,爱情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
  爱情既是建立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对夫妻来说,爱情关系要始终保持,并且要不断地更新、丰富和发展。
  其次,性关系是夫妻关系重要的特征
  
性关系是夫妻关系重要的特征,是其它任何关系所不能取代的,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它任何关系的重要特征和主要标志。性关系是爱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又反过来起着巩固爱情的作用,并同时承担着敷衍后代的社会使命。
  第三,经济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生活内容
  男女结婚成家,就要解决吃饭、穿衣、住房、赡老扶幼等一系列的生活问题,就需要用夫妻共同的收入来供应家庭开支,这就产生了经济关系。经济状况的好坏和经济关系处理的妥善与否,往往对夫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法律关系是爱情关系、性关系和经济关系得到社会承认的必经程序,是巩固这些关系的法律保障。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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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

  男方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
  
1、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2、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心理依恋关系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财产依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种相依相恋、相濡以沫的亲情依恋关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对人生幸福有着重要的意义。人生只有短暂的几十年,在这几十年当中,人会经历许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关系处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带给自己的幸福和快乐。
  良好的夫妻关系有如下标准:
  
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价值观念。
    2.对配偶的幸福和发展由衷地关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并容忍存在的分歧。
    4.对婚姻关系中各种支配权及决定权的平衡及认可。
  (一)爱情型
  它有两种亚型,一类是由美貌与性吸引而导致的结合。这种类型潜伏着一种风险,美貌及性魅力会逐渐减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础,或不能过渡到以双方人格相似性为基础的爱情,那么这种婚姻往往迟早出现危机;另一类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补性为基础的结合。由于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像体型、性魅力那样易变,这种结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稳而幸福。
  (二)功利型
  此类型的婚姻是以爱情之外的出身、学历、财产、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当双方收益与成本基本平衡时,婚姻能持续,双方感到满足。其风险是,如双方收益与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现不满,导致危机;其次,由于夫妻关系的理性色彩浓厚,难以获得爱情享受,往往双方关系紧张时,一方寻找婚外情,从而导致关系破裂。
  (三)平等合作与分工型
  前者夫妻双方平等分担家务,后者是双方根据各自特点分工,料理家政。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双方均进入自己的角色,又对对方有相应期待,彼此都认识双方在家庭中的价值,有较强责任感,家庭生活较为和谐、稳定。
  (四)建设性
  这种类型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恳恳生活和工作。他们有创家立业、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些目标密切合作。达到一个目标后又追求新的目标。生活中勤奋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费;在共同努力中感爱生活的意义,使婚姻维持与发展。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精神生活不够丰富;当达到目标后,一方可能变得满足继而懒散,以致出现裂痕。
  (五)惰性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迅速对婚姻失去热情。他们不能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愿进行新的尝试,只希望按老样子生活。没有紧张、冲突,也没有乐趣,缺乏享受和乐趣会对婚姻有涣散作用。
  (六)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时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们不久就发现,婚姻生活中有种种不满意,“现实不理想,理想不现实”,对方的表现也远非当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七)一体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贴、合作,在性格、爱好、习惯上彼此适应,融为一体。双方均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宾、心心相印。此型关系稳定、美满。不足之处是较为封闭,如一方离去,另一方寂寞难忍。

夫妻关系的特点

  首先,夫妻关系是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和交往。
  
夫妻关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是男女之间相互倾慕、相互渴盼、追求亲近的一种高级情感,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的特点。爱情的自然基础是性爱,性爱是以性欲为基础的对异性的倾慕、亲近的感情体验,是人的生命进入青春期以后,在生理成熟的基础上,对异性萌发的爱恋和倾慕之情。性爱是推动两性交往、并进而结成夫妻的自然条件。同时,爱情又包含着广泛的社会因素,双方的志向、性格、情操、文化修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工作指向等,都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总之,夫妻关系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共同构成的,其感情基础是爱情。婚姻关系、性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都是在爱情基础上的发展和延伸。
  其次,夫妻关系是爱情、义务、责任三者的统一关系。
  
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任何人际关系的明显特征是爱情基础上的性爱关系,是异性间的欣慕、相互需要、相互理解,是在生活过程中的相互适应、调节和感情的不断充实。夫妻关系的确立,也标志着两个人彼此间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确立和开始兑现。责任义务关系的存在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具体、更加现实、推动着夫妻关系的深化、稳定和不断向前发展。
  最后,夫妻关系注重两性间的个体交往,具有排他性。
  “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性的”,夫妻关系要求双方对爱情始终如一,忠贞不渝,相互倾注深沉的感情,排斥第三者的插入。排他性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与其他人际关系的重要特点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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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夫妻关系

  一、良好的感情基础与合适的情感表达
  好的感情基础是婚姻幸福的前提条件,那些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婚姻关系是难以绽放出幸福之花的。具备了感情基础,才能有合适的情感表达。适当的情感表达成为一个维系情感的重要因素。用欣赏的眼光对待配偶,恰当的彼此称赞,表达自己的感恩,彼此交流和沟通自己的喜好,尽量避免作出损害感情的行为举止。如果总是用挑剔的目光看配偶,惯于用讽刺、责备的语气讲话,对缺点总表示厌恶的神情,对对方的不满总是闷在心理,不让对方知道等等,都是错误的做法,迟早会形成婚姻障碍。
  二、建设夫妻同盟关系
  夫妻所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本质上属于私人性的、长久性的、进展性的、契约性的关系。为了使这种关系得以稳固健康发展,建立牢固的夫妻联盟,是非常必要的。有的夫妻总是向着娘家或父母说话,夫妻同盟被破坏,婚姻关系必然受损。同时还要在夫妻之间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和私人界限。夫妻同属一体,同时各有自己的天地,这是现代夫妻的心理需求。
  三、恰当的夫妻角色扮演
  由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同,对夫妻的相互关系及夫妻角色期待是不同的。健全成熟的夫妻关系,比较清楚何种条件下彼此需要扮演的角色,而且能随着环境的变化和夫妻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扮演的角色作出相应的适应和调整,与生存环境保持协调和一直。而心理不健全或不成熟的夫妻,常常出现的问题有:要么是不清楚环境归自己的角色期待,要么是角色扮演不当,导致夫妻无法形成默契和配合,引发夫妻关系的冲突,表现出明显的适应不良。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现代的夫妻平等是观念上的平等,强调夫妻彼此要尊重对方的需要与权利,而不是夫妻两人在各方面都要一样。因此适当的家庭分工是完全必要的。
  四、良好的夫妻沟通
  夫妻沟通是指通过语言和表情交流信息,使双方了解对方的感觉与意向。良好的夫妻沟通才能使夫妻双方的信息发生正常交换。
  在夫妻沟通方面常见的问题有:
  1、
常假设对方会自己知道,而不开口说明、解释,实际上常导致对方猜测和误会;
  2、认为夫妻之间不需要多少口头表达,沟通可有可无;
  3、夫妻之间不能保持诚实沟通,经常谎话连篇。这三种情形都会影响夫妻关系的正常发展。
  五、和谐的夫妻性生活
  夫妻双方除了需要健康的性机能外,还需要具备健康的性观念、性道德。如果夫妻性生活发生问题,除了生理因素所致而外,往往是夫妻情感产生问题的早期表现。夫妻的关系与情感有所改善,其性关系也随着改进。另一方面,一对夫妻如果性生活非常协调,包括数量和质量,则可以增进夫妻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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