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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这个你朋友满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个也应该没问题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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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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