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拟协议让老人遗赠200万房产 非亲属能获得遗产吗

2018-03-22 15:22 14 1 收藏

日前新闻爆出保姆协议让老人签署赠予房产的遗嘱,从而牵扯出一大堆的法律问题。保姆这个和被继承人无任何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为什么能够获得其遗产中的房产呢?这种继承方式是否通过了法律认证呢?通过以下内容图老师将会为你一一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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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拟协议让老人遗赠200万房产

新闻中的老郭作为一个独居老人,请了一个保姆来照顾,没想到保姆贪财,竟然想要老人的遗产,并且成功获得了,但是在其亲属将其告上法庭之后,被告知协议遗嘱无效,那么当时又是如何成功的呢?这牵扯到的非亲属关系的一个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法律问题,就让我们通过新闻来一一探讨吧!

为了找个人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独居的老郭请来保姆耿某。几年后,耿某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让老郭将价值200万余元的房产遗赠给她。这之后,耿某对照顾老人便不是很尽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没送去就医。老郭去世后,耿某将他的三个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此案进展,法院驳回耿某的诉求。

和保姆一起吃保健品 子女发生争执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去劳务市场找到保姆耿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两人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老郭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老郭每月收入为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从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三个子女为此事和父亲发生争执。后来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偶尔由配偶前来探望。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

保姆草拟协议 老人把房子遗赠给她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

该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为:“老郭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耿某,由耿某来负责他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耿某在生活上照顾老郭,可以支配他的工资,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用老郭除房子外的财产支出。如果老郭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这个协议解除,耿某有权要求老郭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个月6000元计算)。”

老人生病昏迷 保姆却不告知子女

协议签订后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甚至卧床不起,耿某发现他的身上患有褥疮。2016年6月,老郭出现昏迷的状况,但耿某并没有把他送去就医,也没有通知他的子女前来送老人去医院。一个星期后,三个子女来探望父亲时,发现他病情加重,急忙将父亲送往医院,才发现父亲患有大面积褥疮。在老郭入院治疗后,耿某随院照料。

2016年7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个子女将父亲转至另外一家医院。一个半月后,耿某找到老郭,三个子女看到后立即报警,她只得离开。

2016年10月,老郭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他的丧葬事宜。一个月后,老郭的儿子以继承的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向耿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继承要求耿某搬离房屋。而耿某拒不搬离,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该她来继承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下,耿某将老郭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疑点一 协议是否为老人的真实意愿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耿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的,而见证人则是保健品销售员和兼职保姆冯某,这些人和耿某有着利害关系。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耿某的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老郭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同时对协议和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疑点二 这样的协议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耿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老郭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他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老郭的财产处分权。

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于2016年1月签订,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顾老郭。耿某没有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老郭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通知子女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非亲属能获得遗产吗

通过此次的事件,很多人有疑问,如果是像这种类型的案子,到底算不算通过呢。事实上非亲属血缘关系还是能够获得遗产的,但这前提是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在法律上有认定的亲属关系,比如收养关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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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第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第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遗产继承受益人继承顺序是什么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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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哪些情况下会失去继承权

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此次新闻事件图老师带给大家的相关知识,遗产继承需要被继承人亲自鉴定,并书写具有法律效用的相关证明才能获得。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遗产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钻空子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遗产一经查询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那么就来图老师查询搜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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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ulaoshi.com/n/20180322/278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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